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传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云东,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传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传凤与被告胡传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王传凤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传凤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传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传凤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军 人民陪审员 孔 媛 人民陪审员 余新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