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爱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张庆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孙艳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爱平与被执行人张庆平、孙艳波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民终1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庆平银行存款153325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1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2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1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张庆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认可(2020)吉02民终1906号民事判决书中张庆平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艳波银行存款8488.07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675元及部分案件本金。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艳波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XX街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住宅房籍。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艳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和解履行期间本案终结执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需长期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2020)吉02民终190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张庆平的还款义务已经履执行完毕;

二、终结(2021)吉0291执2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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