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20年2月13日,本院根据衡准宝声(北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其对嘉盛宝音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4月17日,嘉盛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记录的结果编制了债权确认表,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嘉盛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9日,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共有3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合计4,634,995.48元。经嘉盛公司破产管理人核查,管理人确认其中2笔债权,金额合计4,570,061.07元。据此,管理人依法将嘉盛公司已核查确认债权编制《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债权表上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嘉盛公司《债权表》上登记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2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后附《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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