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正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申请人:杨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长沙顶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猴子石大桥西头北侧阳光壹佰新城3-11、3-13栋311号,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东,系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正源因与被申请人杨亚东、长沙顶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亚东、长沙顶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钢琴7台、电子琴7台、空调柜机1台、空调挂机5台、电脑1台、茶台1套及沙发1套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李正源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ACHSU34Z121Q000056F。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亚东、长沙顶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钢琴7台、电子琴7台、空调柜机1台、空调挂机5台、电脑1台、茶台1套及沙发1套(以价值38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李正源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琳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紫薇 书 记 员 黄韬玮 校对责任人:彭琳旭打印责任人:陈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