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X15324606D(1-1)。
住所地:方城县。
被告:宗选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告:姬松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告:单学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告:夏兆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告:刘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告:马宣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告:吴军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宗选强、马宣忠、刘森、单学银、夏兆云、姬松森、吴军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宗选强、马宣忠、刘森、单学银、夏兆云、姬松森、吴军浩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宗选强、马宣忠、刘森、单学银、夏兆云、姬松森、吴军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5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