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德润园小区润诚苑7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帅建武,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逸,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艾设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艾设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