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市云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草湖镇41团。
法定代表人:康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市睿科图电器店,住所地新疆喀什市。
经营者:徐多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徐多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市云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市睿科图电器店、徐多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0400元,尚有204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