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五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05。

原告:余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52。

原告:余国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1。

原告:余育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8。

原告:余东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1。

原告:余双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35。

原告:余日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39。

原告:余志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5。

原告:余尚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5。

原告:余计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34。

原告:余继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2。

原告:余竻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08。

原告:欧计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017。

原告:余国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5。

原告:欧锦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01。

原告:余发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99。

原告:余月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2。

原告:余发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37。

原告:余尚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号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40××××××××××××039。

原告:欧月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公民身份号码:440××××××××××××014。

原告:余瑞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6。

原告:余尚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4。

原告:余志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34。

原告:欧观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圹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31。

原告:余日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7。

原告:余计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7。

原告:余日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5。

诉讼代表人:欧圳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

诉讼代表人:余志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平,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瑞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升瑞养猪场。公民身份号码:440××××××××××××07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广东三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丰县××××××××蛇塘十二小组。

负责人:余双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12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9。系该小组的村民小组长。

被告:新丰县××××××××蛇塘二十一小组。

负责人:余学辉,男,1962年7月29日,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蛇塘。公民身份号码:440××××××××××××012。系该小组的村民小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欧五英等27户农户诉被告唐瑞平、新丰县××××××××蛇塘十二小组、新丰县××××××××蛇塘二十一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欧五英等27户农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2020年4月1日南蛇塘十二、二十一小组长余计稳、余少明、村民余月枚、余学飞与唐瑞平签订的《林地租赁合同》无效;2、唐瑞平在《林地租赁合同》中取得原告620亩林地使用权应迅速返还原告并将破坏的林地种植上草木;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唐瑞平承担。事实和理由:经两原告农户代表大会查明:2020年4月1日,南蛇塘十二、二十一小组长余计稳、余少明、村民余学飞、余月枚没有召开南蛇塘十二、二十一小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擅自将两原告共有620亩林地租给唐瑞平并签订了《林地租赁合同》。南蛇塘十二、二十一小组长余计稳、余少明、村民余月枚、余学飞等四人与唐瑞平签订《林地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系村小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方案,该合同签订前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也未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八条等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林地租赁合同》签订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唐瑞平取得的南蛇塘十二、二十一小组620亩林地应该迅速返还南蛇塘十二、二十一小组并将破坏的林地种植上草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涉案林地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唐瑞平、新丰县××××××××蛇塘十二小组、新丰县××××××××蛇塘二十一小组;涉案租赁合同涉及的林地归新丰县××××××××蛇塘十二小组、新丰县××××××××蛇塘二十一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然而,本案的原告欧五英等人以农户为主体提起诉讼,但其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也非涉案林地的所有权人。故本院认为,原告欧五英等农户并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欧五英等27户农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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