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吉,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万仁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吉与被执行人万仁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2民初2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不动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吉,对本案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李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万仁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吉与被执行人万仁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采取一切执行措施,目前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万仁东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吉发现被执行人万仁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