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赵春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市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相梅,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嘉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999号汽车商贸园品牌专卖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1540958X0。
法定代表人:唐英。
审理经过 原告赵春青与被告嘉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春青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春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春青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福忠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