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俊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川省威远县人,现住阿里地区。 被告:朱亮,男,汉族,1995年10月17日,**川省郫县人,,现住**川省郫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万俊良与被告朱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万俊良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俊良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申请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俊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万俊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小 勇 审判员 罗布多吉 审判员 达拉次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卓嘎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