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市海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东简街道东南码头(加油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文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华,男,系该司员工。 被告:塔城开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巴克图工业园区白杨路。 法定代表人:吕强。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市海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塔城开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湛江市海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海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于自身原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湛江市海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湛江市海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晓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