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作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2020年4月3日因本案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6月24日经观山湖区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颜寒,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作垠犯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0)黔0115刑初2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作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光敏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作垠及其辩护人颜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作垠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刑初2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戴峥嵘 审判员 陆 燕 审判员 邹 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 璐 书记员 王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