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负责人:张道明。 被执行人:陈宁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宁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湛仲字第147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86893万元;2.交纳申请执行费33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8月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到其住所地村委会查找了被执行人及财产,查找无果。 五、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占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