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鲁龙森,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金岩乡热水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阿洛巫千,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万坪冷其村*组,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鲁龙森诉被告阿洛巫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明刚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鲁龙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阿鲁龙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鲁龙森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 桂 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吉左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