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会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齐建国,周口市扶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瓜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EWDX99X。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与工人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孟秀英。 被告:吴明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会丽与被告河南瓜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明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潘会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瓜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明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会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会丽撤回对被告河南瓜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明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会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红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