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冬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务农,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铭钧,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军,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务农,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史小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务农,住四川省渠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冬冬与被告陈艳、史小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王冬冬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冬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冬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冬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