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黎明社区先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295180。 法定代表人:李前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兰登禄,男,贵州省金沙县石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远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陆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陆远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铖西,男,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杜丽,女,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远才、陆杰、陆远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中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虞文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