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亚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冬梅,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亚楠及其辩护人刘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亚楠驾驶苏FT×××X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X134县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阿拉尔市十团十一连路口处,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新NC×××8号“本田”牌两轮摩托车,造成两轮摩托车乘员周某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员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陈亚楠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亚楠在路人的帮助下报警,积极救助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苏FT×××X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阿拉尔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陈亚楠与被害人谭某某达成85500元的赔偿协议,与被害人周某某的亲属达成610000元的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695500元(含保险公司应赔付的1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辩护人刘冬梅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亚楠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亚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被害人亲属关系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亚楠的供述与辩解;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亚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亚楠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亚楠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刘冬梅提出“被告人陈亚楠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亚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陈亚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文宝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梁小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曾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