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彭军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蚌山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军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8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彭军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军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大帐平均每月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消费较高。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安徽省蜀山监狱罪犯大账月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军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有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完毕,在服刑中消费过高,属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军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