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W9J97。
被告:房培良,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告:刘志玲,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培良、刘志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