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洲,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某、郭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