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广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武汉胡司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市广场二期商业A区1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胡方龙,总经理。
被告:胡方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广田与被告武汉胡司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司福公司)、被告胡方龙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广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司福公司、被告胡方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广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司福公司、胡方龙立即返还质保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胡司福公司、胡方龙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日,何广田与胡司福公司签订一份《项目经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何广田承包胡司福公司发包给其的装饰装修项目的工程施工;本协议自****年**月**日出生效,至2018年3月1日终止;何广田在承接工程前需向胡司福公司一次性交纳1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何广田按约履行,先后向胡司福公司交纳质保金共计2万元。胡司福公司发包给何广田的工程已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2018年7月1日胡方龙向何广田出具《证明》,承诺满2年退质保金。后经何广田多次催要,胡司福公司、胡方龙拒绝退还。
被告辩称
被告胡司福公司、胡方龙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何广田所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广田与胡司福公司签订的《项目经理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何广田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胡司福公司应依约退还工程质保金2万元。2018年7月1日胡方龙向何广田出具《证明》,承诺满2年退质保金。胡方龙应对胡司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胡司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广田退还质保金2万元;
二、被告胡方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武汉胡司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方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