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983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袁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367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