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文麒,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梅浩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文麒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6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梅浩毅名下豫C×××××名爵牌白色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王文麒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