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邝小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被告:宋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邝小勇与被告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小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邝小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剩余欠款人民币19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分三次归还30800元后,剩余的192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肯偿还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宋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间被告宋发于2019年8月5日归还19800元,9月17日归还5000元,11月7日归还6000元,共计30800元,剩余借款192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导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宋发向原告邝小勇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宋发归还了部分借款30800元,剩余借款19200元未按借条约定偿还构成违约。故原告邝小勇要求被告宋发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9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宋发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邝小勇借款本金19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宋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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