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喜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张喜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张喜平追缴违法所得426535.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
2、2021年5月27日、6月25日、7月29日、8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张喜平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有保险,本院予以冻结并扣划。
3、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4、被执行人名下豫H×××××号汽车本院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
5、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
6、本院通过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修武县,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号,已被其他民事执行案件先行查封处置。
7、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以后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本院将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