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某,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李某某,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张某,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28号。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1年7月27日受理立案的(2021)辽0403民初1466号案件与本案法律关系相同且被告一致,两个案件基于同种事实,故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403民初1466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宝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黄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