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仇太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李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平山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巫金林,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仇太能、李春明与姜军、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已给付20万元,余款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016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苏1012执182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