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 被执行人:黄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建明与被执行人黄晓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刑初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标的62112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晓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文登区不动产中心及威海市不动产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请求情况
2021年4月2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晓辉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4月9日传申请执行人孙建明到庭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刑初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培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鑫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