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姬存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李长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张金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姬存飞与被执行人李长胜、张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陕0625民初00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长胜给付申请执行人姬存飞借款本金12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李长胜给付申请执行人姬存飞借款本金75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张金对一、二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执行人李长胜、张金福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李长胜、张金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姬存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长胜、张金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自动履行,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张金福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金福工资收入予以冻结,2021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姬存飞与被执行人张金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金福用其工资收入偿还本案案件款。同日申请执行人姬存飞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冯海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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