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艾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艾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艾丽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申请执行人艾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艾丽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艾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艾芽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艾平、艾小丽、艾丽香、艾丽英、艾丽红、艾丽华(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艾芽根(下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工商、房管等查询,申请人申请执行金额573723元,执行费8137元,执行到位3981元并已发放申请人,剩余金额569742元未执行到位。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案件性质与申请人家庭情况,本院为本案报取司法救助10000元并已发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名单。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华兵 审判员  周军华 审判员姜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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