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光泽,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张国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金光泽与被告张国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金光泽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光泽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光泽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由金光泽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常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