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绍怀,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纶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刘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原告陈峰与被告郭纶标、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峰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峰撤回对被告刘欢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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