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贵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淳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张举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郭秋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贵香与被告河北淳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贵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贵香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