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告人文君之执行罚金一案,依据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文君之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由本院全部追缴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告人文君之三千元,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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