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东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3005466977X。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局长。 被执行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2192532D。 法定代表人:马宾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豫0403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对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本案提起的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因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 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 3.前往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 4.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附近居民对被执行人状况均不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对被执行人均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因被执行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5784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薛 霞 审 判 员 李艳飞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