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清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朱业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荣与被执行人朱业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同时于2021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已预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朱业飞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朱业飞名下房产证为(2021)公安不动产权第0001929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龙中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祖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