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正平,男,汉族,1973年5日20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陆良县。 被告:王祥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农民,住曲靖市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正平诉被告王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正平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正平与被告王祥红在案件受理后,因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正平撤回对被告王祥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曾正平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雷亚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保子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