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康**,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刘锋,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然,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程部长,住湖南省津市,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鲁康**与被告刘锋、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鲁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公告费260元,二项合计572.5元,由原告鲁康**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孔涯峰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粟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