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晓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现住忻府区。

被执行人:付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住吕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晓云与被执行人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晋09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付春明归还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元,公告费5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1月17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工商股权、人行等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证券、不动产、工商股权等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到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协执单位回函:无缴存记录。

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付春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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