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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嘉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重庆泰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121号紫荆商业广场二期3幢10-11。

法定代表人:朱舒展。

被告:朱舒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第三人:厦门捕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47号第四栋北部207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

第三人: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西溪永乐城5幢2单元1734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

审理经过 原告叶嘉俊与被告重庆泰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忆公司)、朱舒展、第三人厦门捕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捕翼公司)、杭州鼎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郎梦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6月18日在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嘉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忆公司、朱舒展、第三人捕翼公司、鼎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嘉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对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全部回购款、分红款、分红补偿款、违约金共计10318元人民币(回购款+分红款=8725元,违约金:2020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1日止共1593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1为:判决被告泰忆公司支付全部回购款、分红补偿款、违约金共计10200元(回购款+分红款=8725元,违约金: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止共1475元),被告朱舒展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在开始吧网络投资平台(捕翼公司所属),与被告就重庆橡岛泰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一事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被告在收到投资款后按季向原告支付分红款,并在3年后将投资款全额退还。2019年12月,因被告存在难以长期支付分红款及法定代表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原因,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2月12日就投资款后续处理方案签订回购协议,约定被告自2020年2月29日起,分6次还清原告投资款全额(共8250元)并向原告给付一定金额的分红补偿款,第一次投资款偿还期为2020年2月29日,该回购协议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但该担保人名下存在大量未履行生效判决,已丧失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截至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投资款项,且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数据可知,被告存在未履行的执行判决,金额达十万元,而依据另案((2020)渝05破申317号)笔录,被告所有店铺均已暂停营业,且法定代表人朱舒展已处于无法联系状态,应认定其已作出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之意思表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泰忆公司、朱舒展未作答辩。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捕翼公司、鼎珩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11日,叶嘉俊作为投资人通过电子方式与股权出让方泰忆公司、担保人朱舒展、第三方机构鼎珩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载明: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泰忆SPA(重庆长嘉汇店);项目估值:330万元;融资用途:推广,设备升级,技师综合能力培训等;项目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老街11号3-1、3-2、3-3、3-4;项目开业日:2018年7月1日;项目周期:共3年,从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项目租赁期限:2018年1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项目公司:重庆橡岛泰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投资方案:股权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0.25%股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同意受让目标股权并委托股权出让方代持。投资金额:人民币8250元。分红收益包括每季度获得该项目公司0.25%股权的分红。股权出让方承诺,投资人每季度取得的分红金额不低于投资金额的2.5%,否则股权出让方应按季度向投资人补足至投资人投资金额的2.5%,应补足的金额于每季度发放分红时一并支付。自众筹分红起算之日至投资关系解除之日,投资人累计取得的分红应至少为:实际投资天数*(投资金额*2.5%/91.25天),若至投资关系解除之日,累计分红未达到该金额,股权出让方需要向投资人补足不足部分。合同另约定了分红周期、其他收益、投资人退出机制等。叶嘉俊当日依约支付了8250元。

2019年12月12日,上述各方签订《回购协议书》一份,约定泰忆公司同意回购叶嘉俊所持有的0.25%股权,并按其投资金额的100%向其支付回购款,合计人民币8250元。且泰忆公司承诺向叶嘉俊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的分红补偿款共计475元。全部回购款及分红补偿款应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分6期汇入叶嘉俊指定收款账户。朱舒展对泰忆公司在本协议中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付款方案为,第一次最后支付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之前偿还金额872.5元,第六次最后支付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金额1745元。泰忆公司将全部款项支付至叶嘉俊之日起,四方因原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不再享有,义务也不再承担。若泰忆公司逾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叶嘉俊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并要求泰忆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天数*全部未付款项总额*0.05%)。此外,泰忆公司还需承担叶嘉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就以上协议,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e签宝签署证明》,证明上述协议自各方应用电子签名以来文档未被修改。

另查明,朱舒展系泰忆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嘉俊确认泰忆公司及朱舒展在签订《回购协议书》后未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协议存在保本保收益的约定,综合合同内容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性质,应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叶嘉俊向泰忆公司支付款项8250元,泰忆公司未按《回购协议书》约定还本付息,原告有权要求泰忆公司归还本金82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主张的分红款及违约金的总和已超过民间借贷合理利息范围,本院调整为以本金82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3月1日计算至2021年2月1日,共计1177元。朱舒展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依据协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泰忆公司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重庆泰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嘉俊本金8250元并支付利息1177元,共计9427元;

二、被告朱舒展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叶嘉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叶嘉俊负担4元,由被告重庆泰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朱舒展共同负担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郎梦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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