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3月16日对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庆于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判决书第1页正数第6至7行内容为“被告:王庆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XX区华宝路工商局院6号楼*单元*号”,应更正为“被告:王庆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华宝路工商局院6号楼*单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