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戴先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攀与被告戴先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刘攀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攀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