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公保,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循化县。         被告:吕行,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陕西省米脂县。         被告:吕胜,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陕西省米脂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公保与被告吕行、吕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公保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保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公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永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国永 书记员    完么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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