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公保,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循化县。 被告:吕行,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陕西省米脂县。 被告:吕胜,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陕西省米脂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公保与被告吕行、吕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公保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保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公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永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国永 书记员 完么才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