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廉凯,云南壮乡苗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声文,云南壮乡苗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麻栗坡县麻栗镇老地房村委会半坡寨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周斌。 第三人:陈兵雄。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金与被告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兵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玉金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玉金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晏文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