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苏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21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位于楚侯工业园区厂房x区xx号厂房及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金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小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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