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滨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明,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海华,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赵滨海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滨海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滨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滨海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判长双玉娥
审判员李丽
审判员吕偲偲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彭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