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4CC8J6K。 负责人:李书霖,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西,该公司员工。特别委托代理。 被执行人:谢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平泉村。 被执行人:黄福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锦标行政村大来福路。

审理经过

关于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与谢国林、黄福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03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国林、黄福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谢国林与案外人罗建银共有的位于南溪区江南镇大湾村一组房屋属谢国林的份额面积。 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的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甘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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