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永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康永莉与被告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康永莉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永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康永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康永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宏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志杰 书记员 刘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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